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工公司(劳务专项分包企业)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一[2000]16号 2000-06-29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加强对我市建工公司(劳务专项分包企业,下同)的税收管征,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经研究决定,对其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建工公司是指经厦门市建设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实体的企业。 二、建工公司的劳务及专项技术施工是对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工程的建安营业税己由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扣缴,建工公司不再缴纳建安营业税。 三、建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须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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