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5]414号 1995-08-18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南昌市国税局《关于省电力公司缴纳增值税情况》的报告,现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对电力企业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1、各供电局向用户收取的带料加工电费,属电力企业目录电费的一部分,应采取从价定率预征办法计征增值税款,由省电力局集中申报清交,不得比照电力企业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上述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各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凡对带料加工电费按照价外费用处理,造成多预交税款的,应在所管供电局以后各月应交税款中抵扣,南昌市国税局相应在省电力局清理补征税款。 2、按照江西省国税局、电力工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实行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省电力局所属电力企业应认真按月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款和进项税款计算表》及补充表,企业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核实后报送一份给省电力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南昌市国税局直属一分局)据以计算办理省电力局应纳增值税款和应补(退)增值税款。但据反映,部分电力企业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未报送上述资料,给清算税款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现重申,各电力企业税务征收机关自1995年1月1日起应按月报送上述资料,凡在此通知前未报送的,一律补报。以后各月仍拒不报送资料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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