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税后返还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21号 2000-03-06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税后返还政策的通知》(皖政[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是中央为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对于维护税法权威,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违反税法规定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乱开或变相开减免税口子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为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各地要确定一名局领导专抓此项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明确责任,抓紧落实。清理结束后,各地要将清理情况和纠正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附表一并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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