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征[2000]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18
摘要:征管质量考核实行按月考核、年终评定的办法进行。县(市)级国税局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按月实施考核,市国税局对所辖县(市)征管质量半年组织抽查,省局年终组织检查评比,并按得分高低,经综合平衡后,评选出市、县税收征管优胜单位若干名,予以表彰、奖励。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0]52号             2000-12-1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5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18日

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为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切实强化管理,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高,确保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二、考核内容

  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

  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等七个指标。

  三、考核办法

  征管质量考核实行按月考核、年终评定的办法进行。县(市)级国税局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按月实施考核,市国税局对所辖县(市)征管质量半年组织抽查,省局年终组织检查评比,并按得分高低,经综合平衡后,评选出市、县税收征管优胜单位若干名,予以表彰、奖励。

  四、年终评定标准

  年终评定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

  (一)计分标准

  1、登记率:总分20分,标准分值:企业、个体各10分。

  2、申报率:总分20分,标准分值:企业12分,个体8分。

  3、申报准确率(按半年考核):总分10分,标准分值10分。

  4、入库率:总分20分,标准分值:企业12分,个体8分。

  5、滞纳金加收率:总分10分,标准分值:户次6分,金额4分。

  以上5项指标得分=各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6、欠税增减率:标准分值10分。压缩欠税20%以上得10分,每压缩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5分;大于零(表明有新欠产生)得零分。得分=压缩欠税比例x标准分值/20%;

  7、处罚率:标准分值:户次3分,金额7分。

  处罚率达到20%的,得满分,每增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分为15分;不足2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二)等级标准

  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总分80分至89分为良好,总分60至79分为一般,总分60分以下为较差。

  上述指标口径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口径补充说明》。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按照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分析月报表的要求,汇集各县(市、区)局所属月份的征管情况,于次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分析月报表”和市局汇总表、分市县区局考核统计表及文字分析说明;在次年1月底前由市局向省局报送税收征管质量年度汇总考核统计表、实施考核情况总结和各市县区年度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以及推荐评定报告。

  (二)省局从2001年起税收收入将实行指导性计划,各地要加强考核,力求征管质量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并对每个指标必须进行详细的分析。

  六、本实施办法自2000年12月份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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