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检查收尾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1999]25号 1999-03-16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2号文件要求,今年上半年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超税负返还进入清算收尾阶段。为了更好地落实超税负返还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超税负返还检查收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检查收尾工作的领导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亲自抓紧落实好检查工作的安排布置,全面了解掌握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要抽调专门人员集中时间认真做好超税负返还的检查。并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超税负返还的有关政策规定,正确理解和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对享受过超税负返还的企业,要逐户、逐年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问题或政策规定不甚明确的,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妥善解决。 二、重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进项税额的检查: 1.企业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58号文件的规定正确核算发生的进项税额。对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1)将不予抵扣的购进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2)将属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3)将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4)将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属于报废、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企业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及发生的运输费用,其抵扣的票据是否是规定的有效凭证,抵扣的比例是否正确。 3.企业是否正确划分内、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及可抵扣的期初存货挂帐税金。外销产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及时结转成本,对出口产品所购进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年终是否进行了清算。 4.1998年度的购进货物有无滞后跨年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的检查: 1.企业是否正确核算销项税额,下列情况不得享受超税负返还: (1)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应视同内销纳税; (2)1994年以后企业经营期满办理的延长期,其销售的货物; (3)1994年以后成立的分支机构或增资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种类及经营范围销售的货物。 (4)经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经营所得或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 (5)虚开、代开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销售。 2、企业将货物运往保税区,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税款。 3.企业有无1998年度以前的销售发生非正常退货的;1999年以后发生的以前年度销货退回的,其退货是否真实。 4.企业有无利用关联企业人为的转移税负;有无未按增值税条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人为的使销售提前实现导致税负增加的情况。 5.1998年第四季度与前三个季度及与以往同期相比销售额异常增加的,对其原因要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 三、检查中应重点掌握的政策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了税款需给予返还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数额应先抵扣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的余额,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返还。 2.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超税负返还政策期间延长经营期限的,从延长经营期限之日起,不得享受超税负返还。 3.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新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超税负返还。上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主要指企业实际投资增加生产设备、扩大生产经营范围或增加产品种类。 4.企业未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经查出需补缴税款的。对该补缴税款一律不予计算超税负返还。 5.1998年底以前,对于企业的销售和进项税款,必须货、款、票同期实现,方可参与税负增加返还的计算,三者缺一不可。 6.对于各年度税负起伏较大的企业,应从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五年统算超税负。 四、检查收尾工作的时间要求 1.为了确保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按总局的要求顺利完成,各单位要在1999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对所有相关企业的检查和超税负返还的审批工作。 2.检查收尾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五年超税负返还的工作总结,准确无误地统计五年返还数额(统计表附后),并于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总结及统计表上报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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