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120号 2017-09-2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