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中专体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7]201号 1997-12-16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有些地方询问体委办的大中专体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大中专体育学校,凡是经市级(不包括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其提供教育劳务和学生勤工俭学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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