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0]1135号 2011-1-14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绥中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贯彻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精神,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中,扣减的税费还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三、《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同时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企业,如能对经营的“服务业”收入单独进行核算,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 四、《通知》中所称的“桑拿”不包括“大众洗浴”,即浴资收费单价在8元/人以下(含8元/人)的洗浴场所。 五、请各市财税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使用范围,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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