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粤春暖行动”工作方案中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379号 2009-05-12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意见,各级地税机关在落实《关于印发“南粤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2号),以下简称《明电》明确的有关税收政策时,不得将《明电》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减免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关税收”中明确的“从事交通运输、商业、物资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规定,作为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依据。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在落实有关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做好税收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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