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4]81号 2004-4-19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使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以及实行“就地定率预缴、汇总抵扣抵减”办法的销售成品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下属零售加油站加油数据,由该纳税人落实按月读取并将读取的数据传送给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进行核对。 今年1-3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数据,各地要予以补读和补比对。 二、核对工作由受理纳税申报部门负责,在申报环节或稽查卡数据读取环节进行核对。各地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该项核对工作。 三、审核公式: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额”(第2栏+第3栏+第8栏)≥稽查卡读取的月销售金额(换算为不含税)-应扣除油量的金额(不含税); 应扣除油量的金额(不含税)按照《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应扣除油量”中各油品的“本月数”与其相应的月平均单价(不含税)确定。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额”(第2栏+第3栏+第8栏)≥《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销售金额”(换算为不含税); (三)《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本期出库数量”(第9栏+第11栏+第12栏)≥稽查卡读取的月销售数量(升换算为吨)。 四、审核记录及处理。核对结束后,受理纳税申报部门应及时将核对结果在《加油站增值税数据核对结果清单》中予以记录。对情况异常的,要移送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部门应在月底前完成核实工作,并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纳税评估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将核实结果反馈至受理纳税申报部门,由受理纳税申报部门做好反馈记录。 五、各地要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和本通知精神,采取积极措施,从征管基础着手,对加油站实施全面规范的税收管理。尤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第九条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的自用车辆用油、代储油、倒库油、检测油允许扣除数量的核实,要确定专人管理,设立登记台帐。 附件:加油站增值税数据核对结果清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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