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1995]136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6-28
摘要:建筑安装企业在规定造价之外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械调迁费应并入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此外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提前竣工和优质工程而向基建单位收取的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等亦应并计工程收放交纳营业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5]136号                1995-6-28

  税屋提示——
  1.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市区有关单位反映建筑安装企业有些征税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一,要求统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营业税条例细则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工程所在地。为便于管理,堵塞漏洞,宁波市各区局(指老三区、镇海、北仑、开发区、大榭)、直属分局户管的建筑安装企业包括市属、区属和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在宁波市区(指老三区、镇海区、北仑区、开发区、大榭区)承包(指总承包、下同)的建筑安装工程其应纳营业税均应向户管的税务机关交纳。

  根据鄞县地理位置的特殊情况和历史习惯,鄞县户管的企业所在地一直在老三区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老三区承包建筑安装业务的,其京戏纳营业税向户管的税务机关交纳。

  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的税款的纳税地点亦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分包转包工程纳税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建筑安装业务衽分包转包形式的,其分包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代扣税使用“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转包人凭总承包人经管税务部门提供的“宁波市分包转包工程已税证明单”(样张附后以下简称“证明单”)和总承包人提供的“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在经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开票时,作为已税证明,不再交纳营业税,分包转民人承包的工程不能提供“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证明单”的或只提供“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没有“证明单”的,均应按规定纳税。

  三、建筑安装企业的计税依据问题

  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基建单位收取的工程收入和价外费用。建筑安装企业在规定造价之外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械调迁费应并入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此外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提前竣工和优质工程而向基建单位收取的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等亦应并计工程收放交纳营业税。

  以前规定同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此文件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28日

标签: 建筑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