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铁路局及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7]189号 1997-08-03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6号)精神,现就沈阳铁路局及其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有关具体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运输(含工副业)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缴纳的印花税,分别由沈阳铁路局、铁路分局(公司)集中贴花缴纳;其他营业账簿,由沈阳铁路局、铁路(公司)统一购花,其上述所属单位自行贴花完税。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账簿(含记载资金的账簿)应缴纳的印花税,分别由沈阳铁路局、铁路分局(公司)工程部公司、工程段三级核算单位缴纳。 三、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核算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资金金额计税贴花。 四、鉴于沈阳铁路局目前亏损较为严重,资金紧张,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及原辽宁省税务局(1988)辽税政四字第47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运输(含工副业)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五、上述单位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权力、许可证明等凭证在书立时,由当事人双方贴花完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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