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177号 2000-05-2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国税机关切实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外籍居民个人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国税函[2000]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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