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地税函[2002]第14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29
摘要: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函[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认真遵照执行。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锦地税函[2002]第14号       2002-01-29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函[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认真遵照执行。

  1、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应扣除以前年度销货退回及应收帐款中已确认不能收回核销的部分。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按每人每日30元的标准税前列支。

  3、对各类事务所的出租车费凭合法票据按每人每年2300元以内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不得税前扣除;培训费按合法发票据实税前扣除。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