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4]214号 2004-4-2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有个别区、县局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未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此,市局要求各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文件规定,根据市局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对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政策,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3]178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459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批复》(京政函[2001]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任何区县局不得擅自取消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于擅自取消的要立即给予纠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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