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4]107号 2004-6-11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一、二、三、四、七、八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4年5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货物,在2004年9月30日前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的规定,2004年5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6月1日以后开具的,在申报退税时仍需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各级征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要求。 二、为加快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进度,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且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依003出口信息、电子口岸中心查询的出口信息或出口报关单的有关内容,每月可分批多次向退税部门申报退税。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依据外销发票、003出口信息和增值税纳税信息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提供的纸质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按以前我省有关规定不变,总局通知中要求提供的纸质凭证,应在申报退税的同时提供,纳税信用等级好的出口企业也可以在申报退税之后提供,但必须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提供,装订顺序必须与明细表顺序一致。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期报送或报送不全的,属于外贸企业的一律追回已退税款,属于生产企业的一律视同内销补征税。 三、各地退税部门在接受出口企业申报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审核配置调整为9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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