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2]304号 2002-12-09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管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案水平。根据工作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定于十二月中旬开始对全省2001至2002年度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请各地按要求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搞好此项工作。 附件: 1.全省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实施方案 2.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09日 全省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实施方案 一、复查对象 2001至2002年度省局督办、转办、交办的案件;协查案件和各地立案查处的其他案件。 复查的面如下: 1、省局转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必查,各地自行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复查面不低于10%。 2、省局督办、转办、交办的其他案件和协查案件复查面不低于50%。 3、各地立案查处的案件抽查2-3户,案值较大的户(市州查补税款50万元以上,直管市查补税款30万元以上)必查。 4、各单位复查案件总数不少于10户。 二、复查内容 1、稽查各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3、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4、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5、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是否执行到位。 三、复查方式 案件复查主要采取对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方法根据复查对象情况确定。通过案卷审查,对事实清楚、案情简洁、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适当、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的案件可采取案卷复审的方法;实地调查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审查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明显疑点的案件,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严格核证。 四、复查要求 各复查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省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文书实用手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在对各单位复查工作结束之前,复查组要在复查结论中,分别对各单位的复查情况予以说明: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对有问题的案件,应在稽查案件复查分户结论中陈述相关事实、政策依据和复查意见,交被复查单位审核盖章。如实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情况汇总表》。 五、组织领导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由省局稽查局组织实施。具体划分四个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地要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省局复查组做好此项工作。 六、具体到达各单位时间另行通知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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