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860号 2000-10-26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44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从收取的第一笔租赁费起,即征收增值税。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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