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港务监督局收取船舶港务费等各项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448号 1996-08-1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函[1996]126号《关于港务监督局收取船舶港务费等各项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电话答复,对港务监督局提供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取得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收入,均应比照港务局提供上述劳务取得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办理,依‘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港务监督局收取的港务监督费、船舶检查费等各项收费,应并入计税营业税额,依‘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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