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资源税税目税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14
摘要: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政府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先后下发文件,对部分资源税应税税目的税额标准予以调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资源税税目税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04-14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政府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先后下发文件,对部分资源税应税税目的税额标准予以调整。为了方便我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执行资源税税额标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辽宁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莹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0]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2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辽财税[2008]134号)等规定,整理汇总了《大连市资源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表中未注明执行时间和文件依据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资源税税目税额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04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