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60号 2001-3-13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业务问题的请示》[济地税发[2001]第205号]收悉。对增值税、营业税由于政策性减免而退库的,其已随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能否同时退库,以及办理退库时国库需要批准文书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1.凡经批准减免(不包括先征后返)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为严格退库程序,对因政策性减免形成增值税、营业税退库的纳税人,应持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税批准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免手续。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企业报送的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税资料,严格审核后,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免税核批及退库手续。具体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予以明确。 此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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