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8]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16
摘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工商等部门相关信息后,即时办结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事项,进一步优化企业申领发票程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8]69号            2018-07-1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要求,进一步压缩我省企业开办时间,优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201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以商事制度改革为抓手,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改善企业和群众的办事体验,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打造最佳营商环境。力争在2018年底前,将我省常态化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4天(指工作日,下同),其中企业设立登记压缩到2天、制作公章压缩到1天、申领发票压缩到1天。

  二、主要任务

  (一)打造“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工商(市场监管,下同)、公安、税务、人力社保相关事项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合理配置公章制作等服务。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打造一条与原先串联式流程并存的并联式流程,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工商通办窗口统一收件和出件,各有关部门并行办理。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形成各部门企业开办数据交互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和应用压缩环节、精简材料、提高效能,实现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各有关部门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并做到能快则快。

  (二)深化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自2018年8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大力推广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进一步扩大宣传、加强咨询、优化功能,开办企业既可以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或银行代办网点办理,也可以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提交申请。鼓励银行代办网点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将其打造成服务企业开办的重要节点。落实住所申报承诺制、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章程和合伙协议审核便利化等举措。大力倡导“店小二”精神,推进“八个一”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

  (三)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将相关信息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由工商部门采集并推送给公安部门。在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或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公章制作单位名录,由企业自主选择,提高公章制作效率。

  (四)提供“一站式”涉税事项服务。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工商等部门相关信息后,即时办结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事项,进一步优化企业申领发票程序。

  (五)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和事项多,时间紧迫,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不折不扣地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各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实施流程再造,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完成工作目标。工商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并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制作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企业申领发票时间;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

  (二)加强宣传培训。要通过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加强系统培训,不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强化咨询导办功能,优化网上和现场的指导服务,让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开办企业的环节、材料和要求,提高一次办结率。

  (三)加强督查考核。省工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指导协调,通过区域市场主体准入环境评估、企业开办时间跟踪问卷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各地。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要给予鼓励;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予以曝光并严肃问责。鼓励各地对标先进,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并结合实际积极应用,不断优化流程,在规定时限基础上自我加压,最大限度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