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49号 2001-02-2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计划安排,总局组织开发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我省将在2001年7月1日起开始运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冀国税函[2001]50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以适应协查工作开展的需要。 省局将根据协查信息管理工作的实际,近期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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