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交运[2022]102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2
摘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共享共治。建立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体系和监测结果共享机制,依法查处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等行为。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皖交运〔2022〕102号              2022-7-22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安徽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2022年7月22日

安徽省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我省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促进货运物流降本增效,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

  1. 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试点。在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由市场监管部门为网络货运平台上符合条件的卡车司机注册登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确认后赋予其纳税主体资格,并为符合条件的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其纳税人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及15万元/月增值税起征点等政策。(责任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2.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指导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支持网络货运行业发展。对新获批的5A级网络货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 落实税收等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享受我省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政策。对货运司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由货运司机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4. 完善金融信贷支持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扩大网络货运企业信贷投放,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创新推出特色信贷产品。鼓励和引导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加大对网络货运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推动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等部门数据与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数据共享,鼓励网络货运企业通过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平台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实现银企常态化高效对接。(责任单位: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提升服务水平

  5. 简化企业认定程序。优化网络货运企业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推行电子材料线上流转,实现申报、审核和上报全流程网上办理。取消认定条件中有关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等要求。对网络货运平台信息发布、线上交易等八大功能要求的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其子公司网络货运平台信息系统与总公司联网运行(同一平台);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无需公安部门备案的,子公司无需提供“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

  6. 完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功能。将系统现有的单一监管功能向服务功能延伸,增加诚信监管、证照查验、车辆轨迹核查、用户咨询投诉及在线服务等功能,为网络货运企业提供平台注册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证件合法性线上比对等服务。依托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大数据分析能力,为运输行业提供第三方物流和供应链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数据资源局、省税务局、省公安厅、安徽银保监局)

  7. 强化数据应用支撑。依托安徽省大数据平台,推动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等部门(行业)数据互联互通、归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为减少司机和车辆注册认证环节及程序、实现货运业务“一网通办”等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数据资源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

  8. 优化资源配置。依托互联网平台优化货源、运输资源配置,推动网络货运企业与工矿、大宗商品及运输服务等企业对接,引导更多工矿企业、大宗商品运输业务上平台交易,提升车、货平台交易比重。充分发挥网络货运资源集聚等优势,鼓励网络货运企业开展中短途、绿色农产品及城市配送等小散货物运输。(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9. 做好企业纳规入统。将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及时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范围,客观反映我省网络货运行业发展现状,为支持网络货运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交通运输厅)

  三、引导创新发展

  10. 创新服务模式。引导网络货运企业开展“互联网+”车货匹配、运力优化、运输协同、仓储交易等业态模式创新。鼓励网络货运企业积极参与我省公路货运枢纽建设,加强与货运枢纽、仓储企业等合作,延伸网络货运产业服务链。鼓励网络货运企业拓展服务功能,向水路运输、车辆后市场等领域延伸,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鼓励网络货运企业参与创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进货运降本增效。(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1. 引导运输车辆加入网络货运平台。推进网络货运企业提升服务能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高安全运营水平,积极引导、吸引更多的传统货运企业和货运车辆、驾驶员依托网络货运平台开展运输,提高营运货车接入网络货运平台比例。(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2. 支持创新试验区建设。支持安庆等地建设网络货运创新发展试验区,打造网络货运产业创新高地。统筹利用省级有关政策支持网络货运企业平台建设等。(责任单位:安庆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

  13. 开展网络货运区块链技术应用试点。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区块链技术在网络货运中数据存真验真试点,对参加试点的企业优先纳入货运司机代开发票试点范围。鼓励支持为网络货运领域提供区块链信息应用服务的企业进行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委网信办、省税务局)

  四、强化协同监管

  14. 完善监管体系。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共享共治。建立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体系和监测结果共享机制,依法查处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等行为。强化对网络货运企业的联合监管,依法查处打击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虚开发票、发布虚假货源信息,拖欠运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网络货运市场秩序,防范网络货运安全风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委网信办)

  15. 加强数据共治共享。督促网络货运企业切实履行平台主体责任,确保提供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依法及时归集网络货运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

  16. 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网络货运企业切实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其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网络货运企业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省委网信办)

  17. 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落实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号),建立健全网络货运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推进“司机之家”建设,做好网络货运司机建会入会工作,不断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

  18. 推动行业自律。支持依法成立网络货运行业协会,搭建政企、企企沟通交流平台,宣传贯彻网络货运行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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