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政[2010]65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5-27
摘要:分局征收窗口在受理土地契税申报时,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的审核。对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丽地税政[2010]65号             2010-5-27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二、合同签订双方应于书立或领受合同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合同签订后,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分局征收窗口在受理土地契税申报时,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的审核。对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