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02]17号 2002-4-30 税屋提示——依据闽财税[2009]82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8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区)陆续反映财税[2001]44号文中对“商业用房”具体项目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商业用房的免税范围明确如下: 凡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认为商业用房的建设项目,包括商场、停车场、车库、店面及其他办公和经营用房,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均可依照闽财税[2001]28号文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契税。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上述商业用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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