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303刑初329号 王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28
摘要: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开具发票的内容是与实际不符的虚开,故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应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豫0303刑初329号

  发文日期:2021-01-28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豫0303刑初3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洛阳BS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SC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洛阳BQ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CY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红强、郭正国(实习),河南律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二部刑诉〔2020〕18号起诉书及洛西检二部刑变诉〔2020〕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底,被告人王某为了其父亲王某经营的洛阳龙峪湾森林养生避暑度假有限公司财物入账使用,通过淘宝网大量购买伪造的空白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购买的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5月22日,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查扣99份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6741111.0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庄红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的认定应当按照税款数额进行计算;2.被告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又虚开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因王某、王某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的目的,客观上发票没有入账,且王某系坦白,案发后积极认罪认罚,建议不按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税务机关情况说明、王某与淘宝商家的聊天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鉴定报告,证人王某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辩解等予以证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开具发票的内容是与实际不符的虚开,故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应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 硕

人民陪审员  赵彦锋

人民陪审员  刘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赵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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