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0〕116号 2020-09-03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7号),按照“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的原则,推进省级统筹和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现就做好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相关待遇,2019年全省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 84374元。 二、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2018年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仍高于2019年全省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继续以设区市2018年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指标计发相关待遇,直至全省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本设区市2018年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时,按照全省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指标计发相应待遇。若今后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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