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注协发[2000]57号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业务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1-01
摘要:对于拒绝阻挠检查、拒不执行检查意见和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予惩戒的事务所和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有关事实、证据和建议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惩戒。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业务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注协发[2000]57号         2001-1-1

各市、州财政局、注协、会计师事务所: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业务监管工作办法(试行)》经各市、州财政局、注协及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搞好业务监管工作,对于加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净化执业环境,有效规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将协会业务监管与事务所内部自身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为我省注册会计师事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附件:《湖北省注册会计师业务监管工作办法(试行)》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1月1日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业务监管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工作,帮助、教育、督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和中注协《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进行全面的或专项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成立协会的市、州、直管市,由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进行监管。

  第三条 全省的业务监管工作由省注协负责组织协调。

  省注协的监管对象主要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事务所、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有审计大型企业资格的事务所和有被投诉举报情况的事务所。

  市、州注协的监管对象: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

  第四条 省注协每年制定业务监管工作计划,确定当年监管工作的重点和检查对象。

  市、州注协的年度监管工作计划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注协备案。

  监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列入当年检查范围的事务所名单,检查的重点内容,时间安排,检查工作的组织等事项。

  第五条 对有投诉举报、涉及法律诉讼或有关部门检查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对其监管或作专项检查。

  第六条 事务所对省或市、州注协的监管工作应予配合和支持,如实、完整地提供检查需要的资料,并按照注协的检查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对事务所进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行业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是否建立了完整的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的逐级复核制度,有没有业务约定书签定制度,是否编制审计计划。

  (三)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情况。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执业规范和指南;是否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和验资报告是否真实合法;对重大事项是否如实披露。

  (四)具有证券、期货及国有大型企业年度审计业务资格的事务所,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建立了报备制度。

  (五)加强对投诉、举报的管理,对于重大的投诉、举报案件要认真调查取证,属于重大的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听证会的协调管理,依法行政,确保处罚的公正客观。

  对各事务所的具体检查内容根据当年监管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注协可结合对事务所的检查,查核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年检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注协可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及投诉举报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注协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章 检查人员

  第十条 参加检查工作的人员由注协工作人员和从事务所抽调的注册会计师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有关专家。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参加注协组织的检查工作,事务所对省注协抽调其注册会计师参加工作应予支持。

  从事务所抽调的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过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业务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实务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在以往的专业工作经历中没有发生过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在检查中,检查人员有权查阅、摘录、复印事务所的审计(验资)报告、工作底稿、会计档案等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以谨慎的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从业人员或事务所的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在检查中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和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擅自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人员,或用于与监管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检查人员应做到廉洁自律。

  第十六条 注协对在检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成绩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检查方式和检查程序

  第十七条 省注协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确定应检查的事务所数量;市、州注协每年检查事务所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业务检查一般采取实地检查的形式,必要时也可采取送达的方式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小组向注协负责并报告工作。检查小组设组长一名,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名。

  第二十条 检查小组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将检查事项通知被检查事务所,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事先通知。书面通知应载明检查内容及范围、检查起始时间、检查组组长、被检查单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等内容。事务所应按照检查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如业务台账、工作底稿、财务会计档案等。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应通过听取事务所情况介绍、查阅事务所人事档案、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验资)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等方式,全面了解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状况。

  第二十二条 业务检查以各执业注册会计师为检查对象,检查重点以当年已出具报告的审计、验资业务为主,必要时可追溯抽查以前年度的业务项目。检查数量一般以该注册会计师当年业务量的10%左右。每家事务所被抽查的注册会计师业务数量由检查小组视具体情况决定。凡是有举报、投诉的注册会计师和业务项目应作为检查重点。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通过抽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等业务档案,向有关专业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和独立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填列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工作底稿另行印发)用以记录检查情况。填列人应当在检查工作底稿上签字。如有必要检查人员可在事务所内部或外部有

  关单位进行调查。调查工作须有二名以上检查人员参与,并做好调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完成实地检查后,检查小组应交换检查意见,汇总检查情况,对所检查的业务档案及其注册会计师作出初步评价,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交换检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应总结检查情况并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范围、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结论和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检查报告经秘书处领导审核同意后,送达被检查事务所征求意见,送达检查报告应取得回执。被检查事务所应当在收到检查报告后的七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注协。如被检查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则视为对检查报告无异议。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于在检查中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逐级复核程序规范,执业质量较高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省注协除在全行业通报表扬外,还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对于存在问题较少且情节轻微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请其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三)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要求限期改正,并于限期结束后进行复查。

  (四)对于拒绝阻挠检查、拒不执行检查意见和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予惩戒的事务所和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有关事实、证据和建议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惩戒。

  (五)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检查结果是否公开。

  第二十九条 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将检查资料归档。应归档的资料包括:

  (一)检查通知;

  (二)检查工作底稿;

  (三)检查报告;

  (四)注协惩戒决定;

  (五)行政处罚决定和告知书;

  (六)涉嫌违法案件移送书;

  (七)其它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州注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监管工作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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