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和三代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12]83号 2012-06-28 各直属海关: 关于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城市轨道交通和三代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减免税问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城市轨道交通和三代核电项目业主单位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零部件及原材料,经海关审核确认,组装后能构成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清单中所列一级或二级部件整机特征的,或者属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清单所列一级或二级部件项下零部件或原材料的,准予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二、考虑到上述两个自主化依托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按照重大技术装备政策2011年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海关减免税审批和有关认定工作量较大,海关减免税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迟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办结相关海关手续。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2011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清单的通知》(署税函[2011]606号)和《关税征管司关于印发2011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三代核电机组等领域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的通知》(税管函[2012]8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近期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北京地铁6号线、8号线9号线工程,以及重庆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和上海轨道交通8号线车辆增购项目2011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增加的问题。上述项目项下2011年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免税的金额超过“署税函[2011]606号”附件2所列免税额度的,如原税款担保期限到期的,可办理延期手续。待有关政策明确后,再按照总署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2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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