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给予煤炭集体工业企业减免税照顾的通知 国税所字[1989]70号 1989-0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最近,能源部提出为进一步解决煤炭企业职工子女就业困难问题,希望延长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集字第041号《关于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执行时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有困难的煤炭工业集体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下列条款的执行时间可延长至1990年底以前: 1.《规定》第一条确定,煤炭集体企业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规定》第二条确定,对回收全民报废矿井和开采过的边角残煤的煤炭集体企业,单独堆放,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 二、其他减免税条款的执行时间,仍按《规定》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集字第013号《关于<煤炭工业集体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办理。但对安置知青的集体企业从事建筑安装的,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已包含税款,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国家税务局 1989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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