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牧业用盐取消减征盐税照顾的通知 国税流字[1989]550号 1989-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鉴于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年11月8日<1989>价轻字805号《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已明确规定:“牧业用盐与食盐执行同价。”因此,对牧业用盐减征盐税问题作相应调整,现决定自调价之日即1989年11月25日起,对牧业用盐减征盐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个别地区如有特殊情况,仍需给予减税照顾的,应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另行报批。 国家税务局 1989年1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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