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增值税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产[1986]146号 1986-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产[1986]43号、财政部《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86]106号)对纺织产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等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发出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试行增值税的产品出口退税执行时间提出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凡属于上述试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出口产品尚未办理退税的,一律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按增值税税率计算退税。对于统一减免增值税的产品,应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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