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劳社养发[2002]116号 2002-9-5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40元提高到170元。 二、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区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60元提高到190元。 三、 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54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 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2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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