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租经营用房屋,支付房租时是否还需代扣出租方该笔租赁费收入的房产税?是否有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贵公司在没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情况下,是没有义务代征房产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因此,如果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贵公司代征房产税,贵公司应履行代征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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