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09-24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4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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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8年7月5日 |
2018年第3号 |
2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
2019年11月28日 |
2019年第3号 |
3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市民中心办税服务厅税费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
2022年7月21日 |
2022年第2号 |
4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税费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
2022年8月31日 |
2022年第3号 |
5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
2023年2月22日 |
2023年第1号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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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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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废止条款 |
1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
2014年8月22日 |
2014年第1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废止“一、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2014年9月1日(征收期)起调整为不低于5%”其中关于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
2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 |
2014年9月11日 |
2014年第2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废止附件2《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中有关“销售不动产带征率为2%”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4号)》,废止附件1《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中有关“工业生产、商品销售、交通运输行业所得率为7%和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率为10%”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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