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闭会期间第20200575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主办的《关于规范司法拍卖及裁定抵债税费承担问题的建议》(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第20200575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我局对建议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目前的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列明: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上述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据此,在拍卖转让环节中,买受人除了承担自身应当缴纳的契税外,还要承担转让环节涉及的其他应当由出卖人(即被拍卖方)承担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如果执行标的物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上述情形中税费承担的具体方式存在不一致的做法。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的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司法拍卖过程中涉及的各税种均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纳税义务主体,应当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税款。 三、办理意见 首先,司法拍卖过程中,买受人和出卖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相应的税款。其次,司法拍卖公告中列明的税费承担条款,事实上并未改变纳税义务主体。如果买受人未按照税费承担条款的约定代出卖人缴纳税款,法定纳税义务主体(出卖人)仍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最后,在实践操作中,税费清缴是产权过户、证照变更的先决条件,只有在买受人和出卖人均履行纳税义务后,才能进行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变更。如若出卖人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未履行纳税义务,将影响产权过户、证照变更的顺利办理。 据此,建议虽有其合理性,但是在操作层面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贵院后续修改司法拍卖公告文本,请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深圳市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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