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损益确认的特殊规定 1.会计处理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目。如果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2.税务处理如前所述,投资方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投资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二、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差异 1.会计处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由于投资方以公允价为基础对被投资方的净损益进行了调整,导致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或亏损)应由投资方享有份额的金额不同。如果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大于账面价,会导致“投资收益”小于被投资方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因此,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金额,借“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账面已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上述借贷方差额贷“投资收益”科目。 (3)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该部分金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2.税务处理权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税处理与成本法相同。只要是投资以后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金额(无论是否收到),投资方均应确认股息所得,并按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补缴所得税(税率差)。除非追加投资或者处置部分股权,否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不变,一律以初始计税成本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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