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印制领购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3]49号 2003-3-5 税屋提示——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印制领购程序,现将省局统一印制发票(见附件1)的印制、领购程序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类、服务类、医疗机构收费类专用发票,由各市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报送印制计划(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完工后由印刷厂按省局调拨单分送到各市地方税务局,并由各市局结算印制费用。 二、金融保险类、邮政电信类专用发票,由各用票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局报送印制计划(附件2),印制完工后由印刷厂按省局调拨单分送到各市地方税务局,并由各用票单位省级主管单位统一结算印制费用。 三、各市局接到省局调拨专用发票后,要及时分送到基层地税部门,以便用票单位直接到主管地税局办理领购手续。 四、本通知从4月1日起执行,各市局征管科(处)也要根据工作规程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由各市印制的发票进行规范管理,严格印制和领购程序,防止出现纰漏。 附件: 1、全省统一印制发票清单(略) 2、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表(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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