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垭水电站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0]131号 2000-12-05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浸水流域水利水电综合开发公司江垃水电站发电厂房计征房产税给予优惠扣除的请示》(慈地税发[2000]9号)悉。鉴于江垭水电站是以防洪为主的省重点水利发电工程,发电厂房建在山洞中所需配备设施较多的特殊性以及基建财务决算尚未完毕,固定资产原值尚未确定的实际情况,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确定暂对发电厂房的主厂房、空压机室、排风洞、进风洞、母线洞、高压电缆坚井、地面副厂房、开关站、主变洞及风机油灌室等征收房产税。 二、对发电厂房在计税余值基础上再给予20%优惠扣除后计征房产税,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优惠扣除比例。 三、在江垭水电站未办理基建财务决算、房产原值未确定前,暂按每年预缴66万元房产税。待基建财务决算完毕、房产原值确定,再按实际征收房产税。 四、计征房产税的起始时间按机组发电先后时间分别计算。 抄送张家界地方税务局、澧水流域水利水电综合开发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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