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07]4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19
摘要: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2007]441号   2007-12-19

税屋提示——依据厦府[2016]32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10月24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税面积依据如下: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尚未取得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持有其他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上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四)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根据纳税人的土地等级确定。厦门市的土地分为五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从4元至25元。具体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附后。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按税务机关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申报时,可登录地税网站自行申报。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土地使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收管理规定由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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