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陶瓷有限公司获房产、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十余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政策干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案例】株洲某陶瓷有限公司,是一家未改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多,负担重,连年亏损,2020年享受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共计十余万元,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经营的压力,完成了电力增容配电工程改造,促进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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