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5]065号 1995-04-0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26日起,,本法规中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在前一阶段对纳税人专用发票检查情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条款废止]各局应加强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宣传与管理,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2.[条款废止]各局应按市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京国税[1995]044号文件要求,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纳入今年消费税、增值税执法检查范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认真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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