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8]250号 1998-06-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京税函[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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