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方式软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91号 2003-03-0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必须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后方可推广使用。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的软件,各地税务机关不得推广使用。 二、为确保纳税人利益和服务质量以及对商家的有效管理,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的软件及开发企业,是否适合在福建推行,省局将进行审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告,供纳税人自愿选择。 三、各地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工作,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检测结果未公布和省局公告未发布前,各地目前一律停止自行组织开发和推广这两类软件的有关工作。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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