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4]5号 2004-01-16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2004年2月1日起,各地须按照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在总局新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表格、文书没有下发之前,各地暂使用原税务登记证(含我省制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表格、文书。 各地征管软件系统应完整保存2004年2月1日前办理的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个体经营税务登记、其他单位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注册登记等历史办证数据,在未通知结转为新的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前,不得结转或者重新办理、也不得修改或者删除历史办证数据。 二、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2004年2月1日起,各地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赋码”和“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2003]90号)统一编制的行政区码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规则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三、关于提供和出示税务登记证件问题 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帐户、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必须向开户银行、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复印件。同时,提交税务登记(正本、副本)原件供开户银行和主管国税机关审验,有关部门审验有关证件后应留存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原件应及时退还纳税人。 已办理发票领购申请审批手续并领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时可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凭“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四、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问题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报告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结清税款,是指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超出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起运数量、总值等内容的,应就超出部份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税款。 五、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的刊登问题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的办理,仍按照《关于遗失税务票证刊登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征便函[2003]11号)执行。 自2004年2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时,必须完整、准确填写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名称的内容,并在《经济信息时报》上作遗失声明。 六、关于失踪户和非正常户的处理问题 2004年2月1日前,主管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后确认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从2004年2月1日起,依照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 至2004年2月1日止,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满三个月的,可依法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七、各地要加强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对内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培训,让税务干部尽快熟练掌握。对外要加强宣传,并加强与金融系统的沟通。 八、如本文的规定与总局后续的规定不符的,执行总局的规定。 九、省局将制定《贵州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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