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5]98号 2005-04-28 税屋提示——
1.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赣国税函[2006]20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补充通知停止执行。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部分省市目前尚未统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在省外收购废旧物资难以取得销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从省外收购废旧物资无法取得销货方发票的,在废旧物资入库前或直接销售给我省生产企业时,由经营单位报告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税务人员实地查验货物、查看相应的购销合同、运输单据、路桥通行费等,货证齐全的,准许经营单位填开统一收购发票,并由税务人员在发票存根联上签证,事后查看其相应的付款凭证,不得携带发票到省外填开。对在省外收购并向省外销售废旧物资的,仍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省内跨县(市)异地向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个人收购废旧物资的,暂准许填开统一收购发票;向企业收购废旧物资的,仍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企业销售生产下脚废料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按统一规定征税,对不开发票、不计销售收入的视为偷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查处。 三、各县(区)国税局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加强协作,做到全省“一盘棋”,经营单位持有效《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领用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应按规定发售并加强监管。对外地固定业户到本地经营购买发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按以下流程操作:在“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录入”模块录入该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发票担保管理”模块录入纳税人“发票担保书”;在“发票票种核定管理”模块核定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在“发票审批发售管理”模块进行发票发售操作,发售发票并收取工本费;在“发票验旧交旧管理”模块收回纳税人发票。 四、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的信息采集,按照“抵扣联谁抵扣谁采集、存根联谁开具谁采集”的原则办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