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16号)第二、三、四、五、六、七条。
6.《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224号)第一条。
7.《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24号) 第四条。
8.《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5]309号)第二条。
9.《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302号)“各分局应对所辖棉花经营单位及棉花加工企业收购棉花抵扣进项税额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总局国税函[2001]248号文件规定的,立即纠正。”
10.《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75号)第一条至第六条。
11.《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507号) “……通知中第十条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
1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8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142号)第一条。
1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96号)第一、二、三条。
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02号) 第二条第2、3、4、5、6款。
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63号)第二、三、四、五条。
1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税进[1994]16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
1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的通知》(京税进[1994]419号)第二条、第三条。
1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7]575号)第一、二、三条。
2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32号)第一条第一款。
2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64号) 第二条、第三条。
2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三款及附件。
2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28号)第二条。
2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56号)第一条、第二条。
2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75号)第三条、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