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2-10
摘要: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8号      2007-02-10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2月10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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