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8号 2007-02-10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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