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39号 2007-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0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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